(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一)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范圍、監督檢查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考核結果與安全生產獎懲措施掛鉤,作為從業人員職級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考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
國有及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納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管理,并與獎懲措施掛鉤。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