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完成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應急救援工作經費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足額儲備。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六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