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根據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研究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公開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誠信、標準化定級標準、事故調查報告等事項;
(三)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信息,并向社會公告;
(四)與供電、供排水、供應火工品等單位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制定專家管理辦法,建立專家選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機制;
(六)實行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情況統計分析等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全過程管理;
(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