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國家和行業部門認定的危險作業,應當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開展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照操作規程和作業方案作業,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油氣長輸管道、水庫、淤地壩、尾礦庫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與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工業設施、重點保護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油氣長輸管道、水庫、淤地壩、尾礦庫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違法設置的,應當限期遷出。
油氣長輸管道、水庫、淤地壩、尾礦庫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六條 煤礦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標準。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一般化工、化學制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等級標準。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合格以上等級標準。
第二十七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