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嚴禁超范圍支出。發包單位應當合理測算、全額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且不得作為工程競標費用內容。
(十七)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及時編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等人員現場緊急撤人權,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編寫評估報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指令能夠傳達至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尾礦庫“頭頂庫”每年汛期前應當主動協同當地政府組織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五、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煤礦山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和《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礦安〔2021〕55號),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承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嚴禁承包單位轉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項目。
(十九)加強項目部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不少于3人;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
六、強化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理
(二十)嚴格落實停產停建期間安全措施。計劃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非煤礦山,應當向相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項并嚴格落實。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安設“電子封條”。停產停建期間必須嚴格人員入井管理,嚴禁以設備調試、檢修和設施維修等為由組織建設或生產。
(二十一)加強復產復工安全管理。復產復工前,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詳細的復產復工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全面安全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復產復工準備和隱患排查整改期間,必須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停產停建超過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