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嚴格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臺階和邊坡。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必須按照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采用臺階開采,嚴禁掏采或者“一面墻”開采。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2.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排土擋石壩、安全車擋應當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等標準要求。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四、嚴格安全和技術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制人在內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實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實施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嚴格控制井下單班作業人數,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風險集中區域安排平行作業。鼓勵有條件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維修作業。
(九)強化主要負責人安全履職。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簽字備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計分制度,及時調整不嚴格履職的主要負責人。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尾礦庫企業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每月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十)強化安全管理。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從事礦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應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熟悉本礦生產系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每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不含外包施工單位)應當不少于3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礦庫應當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于2人。特種作業人員數量必須能夠滿足實際生產需求,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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