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監管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及排污許可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九)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規范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收集利用處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在我省黃河流域、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和重點河口,聚焦焦化、煤化工、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選取一批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治理等示范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市制定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各市人民政府是落實本方案的主體,于2023年4月底前組織制定本市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間溝通協作,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數據共享和專業支持,確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高效開展。積極構建全社會共治機制,督促企業積極落實新污染物治理主體責任,按照新污染物治理有關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引導第三方機構、科研單位與高校合作,聯合培育新技術。探索建立零售藥店回收過期藥品的激勵體系,推進過期藥品無害化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太原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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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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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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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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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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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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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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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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