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被委托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網絡訂餐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等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其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并將投訴處理、違法違規等信息記入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電話等,接受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配合執行。
第二十三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測并定期抽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依法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
(一)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轄權限進行查處。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代理商存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代理商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省域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協助配合,依法做好調查取證、案件移送、處理結果反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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