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促進燃氣經營企業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結合全省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全省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全省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條 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布局、燃氣設施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覆蓋具備燃氣發展條件的鄉(鎮)、村。
第十一條 對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在立項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劃定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區域,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需要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和車用燃氣經營等。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等符合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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