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經營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氣應急預案、安全評價報告、雙重預防機制工作報告,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能力;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由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自核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和資料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企業實行動態考核管理,對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安全生產考核管理。
燃氣經營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辦法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鎮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投資、建設燃氣設施,持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供應燃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燃氣用戶提供智能計量表,并為繳費、充值等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提前通知燃氣用戶,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社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燃氣用戶,發現燃氣安全隱患的,及時處置;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管理規定的,應當勸告并指導燃氣用戶及時改正。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以及經過安全評估存在隱患的燃氣管網進行更新改造。
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計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氣經營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務成本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材料費用由居民用戶承擔。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外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的維修、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以及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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