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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