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5.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7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法行為: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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