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300萬元以上16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6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延誤搶救時機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級裁量標準的2倍以上3倍以下處以罰款。
(2)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級裁量標準的3倍以上4倍以下處以罰款。
(3)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未取得相關許可手續擅自生產、拒絕阻礙行政執法、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行政執法指令或者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級裁量標準的4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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