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有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四種情形中一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四種情形中兩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四種情形中三種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違法行為: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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