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檔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的罰款。
3.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5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的罰款。
4.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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