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十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十七)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