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違法行為: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全員投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3萬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投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7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一)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