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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