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得少于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比例配備或者聘請注冊安全工程師。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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