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裁量,適用《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裁量基準。
(八)違法行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 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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