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冶金是指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生產活動。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冶金行業的屬性內涵。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本規定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本次修訂了冶金行業屬性定義,將原辦法“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修訂為“冶金是指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生產活動”。
第二十七條 冶金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讀】
本條是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與標準維持原辦法規定不變。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方法參考“第五節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第二十一條的解讀案例。
第二十八條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高溫、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觸電、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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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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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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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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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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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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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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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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