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前款規定的部門和機構舉報。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依法依規給予獎勵。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十一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在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及時擬訂煤礦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煤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煤礦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提升煤礦智能化開采水平,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章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煤礦安全規程,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工程項目(以下統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沖擊地壓、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第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進行生產,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