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4號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已經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月24日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貫徹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第七條 國家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國家實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對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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