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四)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督促落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規程的行為,發現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危險區域內的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六)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七)組織或者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八)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并落實技術管理體系。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負有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遵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及時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在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煤礦企業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無正當理由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資格。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煤礦分別配備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專業技術人員。
對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專門防治機構,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
井工煤礦企業的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實行安全限員制度。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時間管理制度。煤礦井下工作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