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應當包括企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等。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響應措施和響應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響應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規劃與編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需要編制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應急預案編制規劃、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級政府、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二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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