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初審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六)案例分析情況報告;
(七)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評審意見書;
(九)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初審意見書;
(十)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審核批準后,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名義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
第三十條 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三十一條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區域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并參照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印發單位或機構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
(二)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政府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六)駐晉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的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級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單位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駐晉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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