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評估與修訂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后,認為需要修訂的,應按程序組織修訂;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可暫緩修訂。延續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建議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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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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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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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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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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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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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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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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