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應當執行《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JT/T 1135)。
客運包車應當憑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合同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不得使用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設區的市,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客運駕駛員應當提前了解和熟悉客運包車路線和路況,謹慎駕駛。
第四十一條 實行接駁運輸的客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按規定為接駁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后,方可實行接駁運輸。
客運企業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并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客運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和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應當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臺賬。接駁運輸臺賬、行車單、車輛動態監控信息、接駁過程相關圖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凌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在此時間段內未完成接駁的車輛,凌晨2時至5時應當在具備安全停車條件的地點停車休息。
客運企業應當通過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接駁運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和旅客引導等服務;發現違規操作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二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包車客運標志牌統一管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從事省際包車業務的客運車輛、客運駕駛員、起訖地、主要途經地等信息和包車合同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包車客運信息管理功能模塊)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起訖地、主要途經地等是否與包車合同銜接一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客運企業方可打印包車客運標志牌并加蓋公章,開展相關包車客運業務。客運企業應當指定專人簽發包車客運標志牌,領用人應當簽字登記,結束運輸任務后及時交回客運標志牌。客運企業不得發放空白包車客運標志牌。從事省內包車客運的應當落實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省內包車客運管理的有關規定。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