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線通勤包車可根據合同進行定期審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車客運標志牌,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三條 從事省際、市際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行車日志制度,督促客運駕駛員如實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見附件。行車日志信息應當包含:駕駛員姓名、車輛牌照號、起訖地點及中途站點,車輛技術狀況檢查情況(車輛故障等),客運駕駛員停車休息情況,以及行車安全事故等。行車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鼓勵客運企業采取信息化手段,有效落實客運駕駛員行車日志制度。
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客運駕駛員每趟次填寫的行車日志進行審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 客運企業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應當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并通過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的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確保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安全設施,車輛技術要求、運行限速等相匹配。農村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請的,如通行條件無變化,不再重復開展通行條件審核。農村客運班線使用設置乘客站立區客車的,應當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直轄市轄區范圍內的,應當報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
農村客運班車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鼓勵客運企業在保障乘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選購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型。
第四十五條 對于城市(區)間公交化運營客運線路,客運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運營。
第四十六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客運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車輛應當使用核定載客人數7座及以上的營運客車。
定制客運企業應當隨車配備或者在中途停靠地配備便攜式安檢設備,由駕駛員或者中途停靠地工作人員對乘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進行安檢,一類、二類道路客運班線還應當按規定實行實名制售票并對乘客開展人、票、證一致性查驗。
定制客運車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按乘客需求停靠。
第四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并有效實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駕乘人員在發車前按照相關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發車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帶宣傳等音像資料。駕乘人員應當在發車前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帶。鼓勵客運企業依托車載視頻監控裝置,對旅客使用安全帶情況進行抽查、提醒。
第四十八條 所屬車輛從汽車客運站發車的客運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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