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齊全完好;

  (五)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清理現場。在交接班時,從業人員應當做好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施運行情況的確認工作,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力量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人員,保障監管執法所需的制式服裝和標志、用車、裝備、辦公設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決定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