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同一年度,對同一單位已經進行證后監督檢查的不再進行常規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開展監督檢查前,應當確定針對性的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并說明檢查的任務來源、依據、內容、要求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相關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供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或者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自查自糾。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作出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可以根據監督檢查情況,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當場無法提供材料的,應當在檢查人員通知的期限內提供。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或者交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唇浽S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二)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
(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ㄋ模┨胤N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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