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謊報或者瞞報特種設備事故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
(七)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或者相關文書上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或者文書上注明情況,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有關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按照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單位停產、停業或者確有其他無法實施監督檢查情形的,檢查人員可以終止監督檢查,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并提交整改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實施。
采用現場檢查進行復查的,復查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實施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對拒絕接受檢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屬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相關安全監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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