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和整合,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預防治理國家標準制定發布工作;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審查、實施和監督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立項、編號、對外通報、批準并發布。
(十五)嚴格安全準入制度。嚴格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準入條件。按照強化監管與便民服務相結合原則,科學設置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和辦理程序,優化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實施網上公開辦理,接受社會監督。對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嚴格管理。對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后安全監管。
(十六)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制度,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主體,制定實施執法計劃,完善執法程序規定,依法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協調配合,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對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完善司法機關參與事故調查機制,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研究建立安全生產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十七)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詢問。各級政協要圍繞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開展民主監督和協商調研。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健全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執法糾錯和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證執法嚴明、有錯必糾。
(十八)健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明確監管執法裝備及現場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配備標準,加強監管執法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保障監管執法需要。建立完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加強監管執法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確保規范高效監管執法。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激勵保證監管執法人員忠于職守、履職盡責。嚴格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錄用標準,提高專業監管執法人員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凡進必考、入職培訓、持證上崗和定期輪訓制度。統一安全生產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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