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區域內安全風險點、危險源,落實管控措施,構建系統性、現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體系,推進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安全配置標準,重點加強對城市高層建筑、大型綜合體、隧道橋梁、管線管廊、軌道交通、燃氣、電力設施及電梯、游樂設施等的檢測維護。完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管。加強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安全監管、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嚴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
(二十四)加強重點領域工程治理。深入推進對煤礦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以及礦山采空區、尾礦庫的工程治理。加快實施人口密集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場所安全搬遷工程。深化油氣開采、輸送、煉化、碼頭接卸等領域安全整治。實施高速公路、鄉村公路和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危險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加強高速鐵路、跨海大橋、海底隧道、鐵路浮橋、航運樞紐、港口等防災監測、安全檢測及防護系統建設。完善長途客運車輛、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船舶生產制造標準,提高安全性能,強制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整船安全運行監管技術裝備,對已運行的要加快安全技術裝備改造升級。
(二十五)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體系。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各級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體系,制定職業病防治中長期規劃,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加快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和淘汰退出,加強高危粉塵、高毒物品等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健全職業健康監管支撐保障體系,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和職業健康體檢機構建設,強化職業病危害基礎研究、預防控制、診斷鑒定、綜合治療能力。完善相關規定,擴大職業病患者救治范圍,將職業病失能人員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對符合條件的職業病患者落實醫療與生活救助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監管執法,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日常監測、定期報告、防護保障和職業健康體檢等制度措施,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六、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二十六)完善安全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財政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相關資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投入,強化審計監督。加強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研究,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企業集聚發展災害防治、預測預警、檢測監控、個體防護、應急處置、安全文化等技術、裝備和服務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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