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檢測監護措施。檢維修涉及的動火、受限空間等作業,應進行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作業。在對檢修設備進行介質隔斷、置換、降溫、降壓等工序后,要進行嚴格的確認、檢測。檢測的儀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定期校準。檢測結果必須經現場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第三方監理人員的確認,并保證在安全值范圍內。對在設備內部和有限空間內部進行施工,應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5.其他管理措施。一是安全管理人員、應急處置人員、救護人員及裝備、器材必須到位,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二是杜絕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作業,要減少立體交叉作業,控制節假日和夜間作業。三是在檢維修作業現場要確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暢通。四是在檢維修作業中,如涉及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需嚴格執行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程和制度,對作業票進行嚴格審批。
(三)檢維修結束后的安全管理
1.承包商在檢維修結束時,嚴格按照“三清”要求,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特別是對工藝設備、管道內部的施工結束后,必須進行仔細的檢查和清理,防止工具、異物等遺留在內部。必要時,可以通過探傷、X光等有效裝備進行技術檢查,確保檢維修施工對周邊設備設施和管路無傷害,做到無遺留。對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列隊清點,確保離場時不漏一人。
2.企業要對承包商的檢維修結束后的現場進行安全復核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消除安全隱患,對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現場要仔細檢查,確保線路和工器具等整理收拾干凈、現場無遺留火種,并在作業票上驗收簽字確認。
3.開車前,要對經過檢維修和特殊作業的設備、設施和管線等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開車。
三、相關工作要求
1.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是承包商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強化企業責任主體意識,全面履行對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資質把關責任必須嚴格,日常管理責任必須落實,現場監督責任必須到位,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現象,確保承包商在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都處于受控狀態。承包商違法違規,發包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嚴格落實報告報備制度。涉及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非煤礦山、工程建設施工和特種設備安裝等高危重點行業領域的,外包作業、重大檢維修作業需嚴格落實報告報備制度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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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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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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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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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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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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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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