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30%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存在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情況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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