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及時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每有一條在裁量基礎上增加1萬,直至法律規定最高限。
(十三)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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