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范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三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當確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不得誤導、欺騙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引導現場觀眾文明觀賽,防止打架斗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制止行為、終止賽事活動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并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三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三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和體育發展實際,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內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滿足人民群眾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文化、旅游、教育、商貿、健康、養老、會展等行業發展的拉動作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舉辦條件、規范要求和基本信息,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或章程,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四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并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四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