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令
第 31 號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高志丹
2023年1月1日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范。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簡約、廉潔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國務院批準后舉辦。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地方體育總會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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