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guī)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后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xié)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主辦方應當按照協(xié)議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一)主辦方、承辦方、協(xié)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fā)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lián)的突發(fā)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wèi)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yè)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jīng)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fā)事件等;
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三)啟動“熔斷”機制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現(xiàn)場人員,同時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fā)生,并及時發(fā)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教練員、裁判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志愿者、醫(yī)護人員、觀眾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違反體育精神;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chǎn)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