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10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類與內容
第七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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