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一些事故,在調查處理中發現相關責任人雖然已離任,但仍必須依法依規承擔責任、受到追究。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為官一任,確保一方平安;對企業,就要實行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促使企業上下游、全鏈條,每個環節都要嚴格管理,確保安全。權力和責任清單是安全監管職責的具體化,《意見》要求認真制定并落實到位,做到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同時要求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對瞞報、謊報、漏報和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
(二)改革安全監管監察體制
針對當前安全監管體制不順、職能交*、存在監管漏洞和薄弱環節的問題,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意見》從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完善地方及功能區監管執法體制、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等4個方面對改革完善安全監管監察體制作出安排部署。
一是完善監督管理體制。要求加強并發揮各級安委會的統籌協調作用,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綜合監管職責,履行本級安委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相應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職責。針對當前職業健康監管體系不完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脫節等實際情況,《意見》要求,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
二是改革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監察體制。針對煤礦數量大幅下降,而非煤礦山數量眾多、監管力量較為薄弱等現狀,《意見》提出,依托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優化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并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解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存在漏洞的實際問題,《意見》強調,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和力量,明確和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及生產、儲存、使用、銷售、運輸、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的法定安全監管責任,建立有力的協調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同時,對完善海洋石油和其他有關行業領域監管體制和職責提出要求。
三是進一步完善地方監管執法體制。目前,有的地方安監部門仍是內設二級機構,基層尤其是縣鄉級的監管執法力量薄弱,縣級平均不到15人,鄉鎮平均不足2人;事業編制比例偏高,在地方安全監管部門人員中約占28%、安全生產專門執法隊伍人員中約占82.3%。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的要求,《意見》明確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強化行政執法職能,重點充實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同時考慮到,全國目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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