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嚴格安全準入制度。在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中,安全生產是一項重要的衡量標準;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要科學設置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和辦理程序,做到既加強監管,又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特別是要汲取一些事故的深刻教訓,慎重對待取消或下放的有關許可項目。為此《意見》強調,一方面對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安全生產許可項目要依法嚴格管理;另一方面,對確定取消、下放、移交的要加強事中事后安全監管,確保標準不降低、管理不放松。
四是規范監管執法行為。針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監督和管理主體不明確,有的地區甚至層層下放監管責任的問題,《意見》要求完善監管執法制度,加強對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為防止安全生產領域有案不移、移交不接和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的問題,《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對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同時,借鑒環保公益訴訟做法,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產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的安全生產問題,可分別由社會組織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訴訟。
五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主要明確了人大、政協的相關職責,充分發揮其檢查監督作用。尤其要求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健全領導干部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執法糾錯和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從而真正把安全監管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六是健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意見》提出,建立安全監管執法裝備、車輛、經費保障機制,加強監管執法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和隊伍建設。針對基層普遍反映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責任邊界、履職內容等缺乏明確規定,導致“不去檢查是失職,去檢查了是瀆職”的問題,借鑒中辦、國辦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結合一些地區的探索實踐,《意見》提出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與權力和責任清單相銜接,激勵監管執法人員忠于職守、履職盡責。為提高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意見》提出統一安全生產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
七是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針對參加事故調查部門協調不夠,有的事故性質和責任認定不科學等問題,《意見》提出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針對基層反映事故調查報告中導致事故的技術和管理原因不清晰,不利于有效汲取教訓的問題,《意見》要求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并全文發布。事故調查關鍵是針對問題,抓好整改,但一些地區對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區、同一行業領域甚至同一企業類似事故反復發生。為此,《意見》提出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規定在事故結案后一年內,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并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和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及時啟動制定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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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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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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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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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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