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0多個開發區,近50%沒有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已經有的多數是管委會所屬部門內設機構,監管缺位,其他功能區也存在類似問題。《意見》提出要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
四是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目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作為事業單位,不能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不健全,有60%的縣沒有設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現代化建設滯后,布局不合理。為此,《意見》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并從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指揮平臺、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大力推進依法治理
當前安全生產法治不彰及法規標準體系不健全、有法不遵、執法不嚴的問題較為突出。《意見》按照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從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標準體系、嚴格安全準入制度、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健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等7個方面將安全生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證執法嚴明、依法依規、科學嚴謹、違法必糾。
一是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安全生產涉及眾多行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內容不一致,甚至缺失和相互抵觸等問題。為此,《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一致性審查。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嚴重違法行為,只有導致嚴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威懾力不足的問題,借鑒“醉駕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見》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的范圍。此外,《意見》還提出設區的市根據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強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建設,解決區域性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二是完善標準體系。目前,安監部門承擔原由衛生部門負責的生產經營等用人單位現場職業危害防治監管工作,但相關標準仍由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發布,造成標準制定和監督實施相脫節,并考慮到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密切相關,《意見》提出由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病危害預防治理標準制定發布工作。針對安全生產涉及行業領域廣泛、制定修訂任務重,專業性和時效性強的情況,為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防止標準之間相互矛盾,《意見》提出由安全監管總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審查、實施和監督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批準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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