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范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規劃與編制
第十八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級人民政府、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