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并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七)中央企業集團總體應急預案報應急管理部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履行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五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發布后,其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并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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