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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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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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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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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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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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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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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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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